昨天說到錫安教會不肯/不敢/不能
拿出錄影帶以証明台上的領詩赤身,
卻找來兩位証人說詞,
雖知人証遠不比物証更有力,
其實日華你大大方方拿出証據,
就可以証明你們三位所看見的是事實。
在法律上,除了原告可以呈供詞之外,
被告也可以自辯,當雙方各執一詞時,
便要看那一方有更有力的証據,
才可以判決誰是誰非。
不過今次是一件非常不公平的審判,
原告日華自己一方獨霸法庭,
不單止不用被告趙牧師出庭自辯,
並且原告日華兼當法官的職責來審判案件,
這樣的審判不單是可笑,簡直是可恥。
這可以稱為濫用私刑,
我相信不是公義的神所喜悅的。
在這裡,我姑且
假設那位領詩可能真的在台上赤了上身,
那麼,日華你見到有不妥,
不是更應立刻跟趙牧師討論你所見的嗎?
因為是有違《聖經》。
你說你如何尊重趙牧師,
在這裡一點都看不見呢!
你任由他繼續犯罪嗎?
你說你過去是趙牧師的左右手,如何替他解憂,
在這件事上一點也看不見!
除非日華你所說的尊重,助手,
都是言過其實;
又或者可以說:
當日愛神,愛人的日華已經變了質。
日華不單沒有即時憑愛心指出對方的問題,
日華的解釋是:「可能那個領詩一時「發茅」,
所以才在台上脫衣。」
如果這是違反真理的話,
不是要看下一次他是否再犯,才作打算,
日華強調自己是一間千四人教會的牧師,
要負更高的責任,
但他卻沒有對罪作出即時停止,
這叫有責任的牧師嗎?
何況對方是他曾在多人面前強調自己
何等的尊重他,如何的替他解憂解困。
倒不如以另一個角度來看,
這根本與是否有違《聖經》不可混為一談,
就如日華自己所說,
是與他自己定的標準有所違背,
但既然日華身為牧師,
不是應以《聖經》的角度來定是非的嗎?
可見日華不是第一次用自己的量器來量別人,
否則就不會這麼容易,不加思考,
不即時與趙牧師討論當中的問題,而自作主張。
另外,如果時件真的是那樣嚴重,
若要找趙牧師,一定給他找到的,
日華應該因免得趙牧師違犯《聖經》
以愛心在第一晚就與他了解所看見的事情,
但他卻沒有這樣做,
相反像一個「無間道」一樣,
來尋找/等候趙牧師的犯罪証據那樣,
實行來一個「人贓並獲」式搜尋行動,
至趙牧師於死地,
當中看不到神的愛,卻看見日華的自私自利,
自大,自負,自以為是。
唔知道大家對於日華處理趙牧師被屈枉的手法有冇似曾相識呢?事實上,牠運用的手法同中共迫害異見人士的手段同出一門。建國多年來,中共處理眾多申冤案的運作模式正正係不折不扣的黑箱作業,揾熟人做媒、做內鬼,作假見證,秘密審訊、內定判決,濫用私刑。愚民從小就被蒙蔽,佢哋唯一既生存價值就係要一心一意相信黨的決定,黨永遠是對的。錯既永遠都係那些被日華黨主席定罪的犯人,一經黨判決、永不准上訴;任何草民都不得對日華黨主席的訓示存有任何異議,一經被發現任何人試圖接觸異見人士,將會被審問。被黨主席管核的草民,首要既本份乃忠於日華黨主席,因為似乎全個宇宙只有牠懂得憑著私意錯誤解讀聖經,黨從不建議牠們親自睇聖經,要選擇打賭並相信黨主席的訓示來自聖經;就算牠解讀有偏差,都係草民們的責任,因日華黨主席永遠無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