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,談信仰與生活判斷原則

(轉載自基督教小小羊圈地 http://blog.roodo.com/yml/archives/8099049.html)

 

 

有很多弟兄姊妹會問到各式各樣的實際生活問題,
或是工作上與上司間的問題、或是這可不可做那可不可吃、
或是教會裡對誰的做法有意見、或是家人間彼此相處的問題,
好多好多這類實際生活會遇到的問題,基督徒該如何處置?
有沒有什麼樣比較簡單易懂的原則可以讓我們遵循?

這篇文章,不是要詳細講述遇到什麼事就該怎麼做,
而是簡單講述一些重要原則,使我們比較能大致上走在正確的路上,在面對各種實際生活問題時,能依聖經來處事為人。

其實,很多實際生活上的問題,都可以分成這幾個重點來進行考慮:
1.聖經怎麼說?
事實上,這是所有基督徒都必須養成的好習慣。
2.『絕對真理』和『相對領域』
這是『絕對真理』,還是『相對領域』的範圍?
3.『自己』和『別人』
這是『針對自己行為』,還是『針對別人的行為』的判斷與檢討?
4.『有罪』和『無罪』
這樣的行為,是有罪還是無罪?
5.『權柄』
我的『權柄』(權限、權利、權力、、、)到什麼程度?事實上,這也是一種分寸的問題。

其實,當我們釐清這些部分,很多問題都會迎刃而解。
事實上,這是很重要的處理實際生活問題的態度。
聖經裡很多的原則,要如何實際應用到生活上來?
我們面對生活上各式各樣的實際狀況,要如何用信仰來處理?
大致在這幾個項目的分析思考之後,我們常常就會得出不會太離譜的答案。
雖然不敢保證一定正確,但是,至少做出嚴重偏差判斷的機率會小很多。

一、 聖經怎麼說?
遇到任何問題,反正就是先想想聖經怎麼說。
聖經就是上帝的話,照上帝的話做就不會有錯。
養成聖經的世界觀,從聖經來看世界,凡事用聖經來檢驗,用聖經的道理來處事為人。
當然,平常對聖經越熟讀,對各種真理越熟悉,遇事查考聖經的效率就越快越好。
事實上,一個基督徒是否真的能行出好行為,一個非常重要的鑑別就是:
這人是不是持有聖經世界觀。
關於這部分,請參閱:
『基督徒行為竟然和不信者一樣爛』
http://blog.roodo.com/yml/archives/6123419.html

當然,有很多人會說『照聖靈感動』去做。
這當然是很好,但是,未免太籠統,而且有時所謂的聖靈感動也根本就不是真正來自聖靈。
而且,聖靈絕不會違反聖道,所以,真正來自聖靈的,一定會符合聖道(聖經)。
這又繞回來我們說的:
反正遇到事情,先看看聖經怎麼說。

二、 絕對真理和相對領域
在查考聖經之後,我們要很小心區分『絕對真理』與『相對領域』的份際。
聖經說施洗約翰穿駱駝毛衣服、吃蝗蟲野蜜,這是表示所有基督徒都必須如此照辦嗎?
聖經說要孝順父母,這是不是表示基督徒靠個人領受即可,不是人人都必須遵行,是不是這樣?
這就是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的判斷部分。

絕對真理,我們必須堅守,不因自己或別人而異;
但相對領域,我們必須絕對尊重,尊重與我們相異的人的決定。
假使那是絕對真理,那我們就必須不管自己或別人,都必須檢討處理;
但假使那是相對領域,我們就開始要區分是『自己』,還是『別人』的問題。
在相對領域裡,
假使那是自己的行為,而自己覺得不妥,自己不須做便是。
假使那是別人的行為,而自己不喜歡,自己不須做便是。
但是,不管如何,我們無法說別人所做是有信仰上的問題,我們只能說別人所做我不認同,如此而已。

其實,除非我們找到的是違反絕對真理的部分,否則的話,我們對別人的行為,常常都無法置喙。
這是我們終其一生,都必須努力學習中的領域。
但是,這也是很多弟兄姊妹在面對世界上的真實生活時,常常會嚴重誤判的領域。
一旦誤判,我們很容易犯下『聖俗二分』的簡單二分法:
不是聖,就是俗;不是上帝,就是魔鬼。
這樣太簡化的分法,很容易就把每件事情都視為絕對真理來做判斷,結果會嚴重低估了許多實際相對領域的複雜性,當然很容易鑄下大錯。

(這就是錫安所犯的毛病,返錫安教會的受祝福,不返錫安就是受咒詛)

歸正神學的重要信條韋斯敏斯特信條如此描述:
『在新約時代,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,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』(20-1)
當然,基督徒的自由並非全無限制。所以,信條繼續提出限制的條件,例如:
當違反聖經、違反合法權柄(如:教會與國家)時,基督徒不能說自己也擁有違反這些的自由。
但是,除開這些以外,基督徒是大有自由,而非被各種軛所綑綁的。

我們要很小心很小心,千萬不要輕易用個人標準來要求別人遵守
因為,你有你的標準,我有我的標準,
這時,違反你標準的,未必違反我的標準;違反我的標準的,未必違反你的標準。
十個人有十個標準,人人皆不同,人人都可以提出道理。
這時,該以誰的標準為標準?
該以誰的標準,作為判斷事情是非善惡對錯的基準?
身為基督徒,我們都清楚,唯有『聖經』,才是我們唯一的標準。
否則的話,人人一套標準,就變成沒有標準。
而且,我們還必須注意這標準是屬於絕對真理,還是相對領域。
若是絕對真理,那我們全部都要照辦;
若是相對領域,我們就必須彼此尊重。


世上的法律,是我們必須絕對遵行的標準嗎?
不是!
只要法律違反聖經,我們就可以不遵行
世上的習俗、慣例,是我們必須絕對遵守的標準嗎?
不是!
只要習俗、慣例違反聖經,我們就可以不遵行,甚至不可以遵行。

但是,請千萬小心,這意思是我們不管法律、習俗、慣例,都不要遵行嗎?
絕對不是!
那些沒有違反聖經的法律、習俗、慣例,我們要非常尊重。
沒有違反聖經的『法律』,我們必須遵行,因為聖經規定我們要服權柄。
沒有違反聖經的『習俗、慣例』,我們可以遵行,也可以不遵行,但絕對要尊重,不能說遵行者就不對或不可以。
『若是能行,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』(羅12:18)
當我們動輒將沒有違反聖經的習俗、慣例,指斥為不合聖經,這絕不是盡力與眾人和睦的表現事實上,很多人常覺得基督徒很難相處。
這並不是因為我們堅守真理,而是因為我們連很多非關真理的東西也要堅持,結果變成與人格格不入、誤解連連。
偏偏,我們又常將那些相對領域的東西,誤判為絕對真理。(錫安所犯的錯)
我們一定要記住:
是絕對真理,我們就絕對要堅持;
但對相對領域,就千萬不要當成絕對真理來堅持。

我們都同意,不管是法律、習俗、慣例、、、,都不是我們絕對正確的準則,
我們唯一的絕對正確的依據,就是聖經。
但是,我們也要很小心很小心,因為,聖經裡有絕對真理的部分,也有相對領域的部分。
一旦我們錯將絕對真理當成相對領域,我們就會走偏差;
相反的,我們若錯將相對領域當成絕對真理,那也會走入偏差。

我們如何能知道哪些是絕對真理,哪些是相對領域呢?
這時,就必須靠總原則來判斷了。
什麼是總原則?
簡單說,就是歸納全本聖經,將聖經相關的議題經文都找出來,一起研究思考,然後歸納出來的原則。
請注意,要『全本』、『所有反合性經文』都要找出來,這樣所歸納出來的,才比較是完整的觀念。
否則的話,我們很可能只是在斷章取義而已。
而如我們所知的,斷章取義解經,會產生很嚴重的後果
最嚴重的例子,就是猶太人把真正的彌賽亞殺了。
因為他們只抓住『榮耀的彌賽亞』經文來解,避開『受苦的彌賽亞』經文,結果所得到的結論,變成嚴重錯誤的『政治彌賽亞』的觀念。
這樣的結果,當然會把無罪當成有罪來審判,而且判無罪者死刑。

聖經有很多領域,是很清楚的絕對真理,不容絲毫削弱。
但是,聖經也有很多領域,是屬於相對領域,對這部分,聖經的原則是訴諸個人良心、信心、領受。
在絕對真理的部分,我們要看重的,是『堅持』;
在相對領域部分,我們要切記的,是『尊重』。
這樣的觀念,非常重要。
假使我們在相對領域裡,拿絕對真理的堅持來要求別人,這會很嚴重,而且是嚴重錯誤的態度。
身為基督徒,當我們面臨這種狀況時,就必須駁斥。
因為,『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』(羅14:16)
這段話,是保羅在提到有關相對領域的處理原則時,所下的重要結論。

三、『自己』和『別人』
是『針對自己行為』,還是『針對別人的行為』?
我們要記住,聖經對此的原則是很清楚的:
『嚴以律己、寬以待人』,
『可以用很嚴格的標準來要求自己,但不能隨便用嚴格的標準來要求別人』。

丈夫不能拿『妻子要順服丈夫』的經文,來要求妻子必須順服;
妻子不能拿『丈夫要愛妻子,為妻子捨己』的經文來要求丈夫。
相反的,
丈夫必須拿『丈夫要愛妻子,為妻子捨己』、拿『妻子比自己軟弱,要體諒她』的經文來要求自己。
妻子必須拿『妻子要順服丈夫』、『妻子要敬重丈夫』的經文,來要求自己必須順服。 (這中正錫安教導的要害)

『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正如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』(弗5:25)
『教會怎樣順服基督,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』(弗5:24)
『因她(指妻子)比你(指丈夫)軟弱,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,所以要敬重她』(彼前3:7)
『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』(弗5:33)

『為甚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,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?
你自己眼中有梁木,怎能對你弟兄說: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?
你這假冒為善的人!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,然後才能看得清楚,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』(太7:3-5)
不要隨便看到人家做了某件事,就用很嚴苛的標準來要求別人,指責別人違反聖經,但卻用很輕的標準來要求自己。
這種『嚴以律己,寬以待人』的聖經觀念,並沒有什麼難的,我就不多說。

四、『有罪』和『無罪』
面對一件事情、一個行為,我們要很小心區分『有罪』與『無罪』。
有罪,我們當然不能以為無罪;
但是,無罪,我們也不能以為有罪。
在分辨是不是有罪、犯罪的時候,我們必須很謹慎小心。
事實上,在絕對真理的領域,有罪無罪常是很明顯的;
但在相對領域的部分,常常根本就與犯罪無關,純粹是個人信心與領受而已。

比方說:
同性戀是罪,姦淫是罪,這是絕對真理,不容打折。
任何企圖找理由來說這不是罪,哪些情形是情有可原所以比較無罪,都觸犯絕對真理。
但是,吃肉吃菜、每週該聚會幾次、基督徒可不可以抽煙,這是相對領域,不要隨便就說那是犯罪。

關於基督徒可不可以抽煙,請另行參閱:
『基督徒可以抽煙嗎?可以嚼檳榔嗎?』
http://blog.roodo.com/yml/archives/7937527.html
文中會用抽

在〈絕對真理與相對領域,談信仰與生活判斷原則〉中有 3 則留言

  1. 我覺得這是一篇好文章,可以讓大家無論是仍在錫安的,或是離開了錫安的信徒,作為人生的“可”與“不可”,以聖經來一個總歸,可以免卻大家在不必要的事件上爭持。
     
    盼請大家細閱,以增長自己在信仰上的知識。不竟,大家在這方面都非常貧乏,免得陷在任人擺佈的光境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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