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藍色字節錄自「世界邪教與反邪教研究」一書中。
(綠色字是我附加的解說)
與羅德理格斯意見相似的
是1985年9月在美國威斯康星州舉行教派專家代表大會
做出關於邪教的定義:
一切要求其成員絕對忠誠或效力於某一人或主張、
其首領為實現自己目的而不惜通過操縱、
誘導和控制手段損害信徒的家庭和社會環境的、以宗教、
文化或其他性質的形式出現的集群或團體。
法律對邪教的定義:
只有當某些宗教的行為危害了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,
危害了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道德等方面時,
政府才對這些破壞行為加以阻止。
對於邪教的各種解釋中,可以發現在不同國家,
不同學系的領域中是存在一定的差異。
筆者認為,雖然存在差異,但關於邪教,有一些基本特點,
還是得到大家廣泛認同的,這些特點是:
(1)絕對的教主崇拜,組織內實行極權主義,
讓人們完全依附於教主
(錫安從一開始已由少,慢慢漸漸加強其極權主義)
(2)鼓吹反社會並有具體行動,如私自囤積武器,
殺害他人生命,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
(3)利用末世論製造集體自殺事端
(4)嚴重違反人性,違反公共道德,如強迫「洗腦」,
致人死亡,集體淫亂等
(5)用欺騙的方式集體地大量歛財
(6)對信徒進行嚴格的精神控制,強行割斷信徒與家庭、
社會的聯系
(錫安教會在精神控制方面是有的,
只要觀其信徒不理性的表現和思考已可知一二,
強行割斷聯系這方面,錫安教會做得不太出面,
但確言談間是有一定程度的推動。)
在上述6點特徵中,第一點「絕對的教主崇拜」是邪教形成的關鍵,
也把邪教與其他傳統宗教區分開來,
傳統宗教信仰的是超自然超人類的神,是人的精神實體,
而不是具體的人,不攪到個人崇拜。